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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发表时间:2005-12-22 【字体: 正常

  一、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第12条:“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1、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2、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配套,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文化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3、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与设备、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设施,并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4、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平方米(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6、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7、教师与学生人数比值达到1:15~1:20,其中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8、内设管理机构满足管理需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办单位(人)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3个月。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筹办技工学校(或技工班)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举办,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应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或技工班)需提交的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签署有主管部门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意见的《湖南省技工学校(技工班)设立核准表》;
  (4)技工学校章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技工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或技工班)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同申请筹办技工学校(或技工班)需要的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或技工班)需要的(3)(4)(5)(6)项申办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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