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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发表时间:2005-12-22 【字体: 正常

  一、行政许可事项: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14、15条:举办、调整、撤消职业学校和职业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班,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并经充分论证后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批。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并接受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三、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产10万元以上。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不低于三年的租赁契约;
  9、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办单位(人)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3个月。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联合办学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认可评估、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产评估、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核准表》;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培训机构名称、校址;
  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④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⑤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同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 (3)(4)(5)(6)(7)项申办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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